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便公眾獲取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政府信息,保障公眾對城建工作的參與和監(jiān)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文件精神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公開”,是指本單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公開政府信息,并接受監(jiān)督的活動。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對象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實行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
第五條 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根據(jù)上級有關要求,研究部署、指導協(xié)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擬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計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規(guī)章制度;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日常管理與協(xié)調工作由市局辦公室(信息處)牽頭。主要職責是:具體承辦局政府信息公開事宜;協(xié)調信息中心維護和更新市局公開的政府信息、組織編制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督促、檢查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加強部門之間的協(xié)調配合,創(chuàng)新政務公開方式;及時總結經驗,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的質量和水平。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原則
第八條 依法公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單位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九條 及時公開。及時準確地公布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相關信息,便于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能夠迅速、準確地了解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事項。
第十條 規(guī)范公開。對每一政府信息公開事項都要按辦理條件、依據(jù)、程序、時限、結果(可以公開的)以及承辦單位和投訴渠道,對外發(fā)布。
第十一條 實效便民。政府信息公開,應從實際出發(fā),突出重點,循序漸進,講求實效,不搞形式主義;要方便群眾辦事;便于群眾知情,利于公眾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加強保密。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guī)定,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和內容一律不得公開。
第四章 公開范圍與內容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屬于面向社會公開的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機構概況。包括機構主要職能、機構領導及分工、內設機構等。
?。ǘ┱叻ㄒ?guī)。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等。
?。ㄈ┮?guī)劃計劃。包括中期和長期規(guī)劃、階段性規(guī)劃、年度計劃等。
?。ㄋ模┬姓马?。包括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處罰事項、行政征收事項和其它行政權力等。
(五)重要信息。包括城鄉(xiāng)建設重大事項、社會公益事業(yè)建設等。
?。┢渌枰鲃庸_的信息。
第十四條 下列信息未經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擴大公開范圍,更不得向社會公開:
?。ㄒ唬┥婕皣颐孛?、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組織以不公開為條件提供的信息;
?。ǘ┕_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
?。ㄈ┥婕肮駛€人隱私的信息;
?。ㄋ模┡c行政執(zhí)法有關,公開后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zhí)法活動的信息;
?。ㄎ澹﹥炔垦芯坑懻摶蛘哌M行審議的工作信息;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第十五條 除本規(guī)定第六條主動公開的信息外,要積極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依申請公開事宜。
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可以予以公開。
第五章 公開方式、時限和途徑
第十六條 主動公開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事項,均應當及時主動向社會或者在單位內部公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者拒絕公開。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內的政府信息,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七條 依申請公開
凡屬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項,可采取依申請公開的方式予以公開,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按程序向我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對于可公開的信息,受理申請的處室或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延期答復的應當給予說明,延期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面向社會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根據(jù)信息的內容和特點,采用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無錫市建設信息網(wǎng);
(二)新聞發(fā)布會、新聞通氣會或者其他相關會議;
?。ㄈV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
?。ㄋ模┕鏅?、公開欄、電子屏幕、觸摸屏等;
(五)政務公開指南或辦事指南;
?。┢渌阌诠姭@取信息的方式。
對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一般采用郵寄掛號信函的方式公開。
第六章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和程序
第十九條 除我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jù)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網(wǎng)上申請等形式,依法向本單位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單位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暾埲说男彰蛘呙Q、聯(lián)系方式等;
?。ǘ┥暾埞_的時間
?。ㄈ┥暾埞_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ㄋ模┕_的方式要求等。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有關內容應當表述清楚,含義明確,符合基本查詢要求。
第二十一條 收到申請后,應在法定期限內以適當方式予以答復:
(一)屬于已經公開的信息,告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ǘ儆诓挥韫_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和依據(jù);
?。ㄈ┮婪ú粚儆诒締挝还_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ㄎ澹┮婪梢怨_的向申請人公開所需信息。
第二十二條 被申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能夠區(qū)別處理的,被申請人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
第二十三條 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本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將依申請?zhí)峁┱畔⒌挠嘘P情況記錄存檔,在上報的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應當報告當年受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件數(shù)以及處理的情況。
第七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單位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灰婪男姓畔⒐_義務的;
?。ǘ┻`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三)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ㄋ模┕_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ㄎ澹┻`反信息公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