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大進步
1.立法目的
本次修訂在立法目的上由“促進依法行政”轉向“建設法治政府”,體現(xiàn)了政府治理模式的深刻變化。“依法行政”一般指的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行政權;但是“建設法治政府”具有不同的法律內涵,因為法治不僅有依照法律行政的意味,同時還要求行政的親民性、行政的可接受性、要求良法之治等等,在政府信息公開中凸顯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不僅意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權,更加突出了公民在國家治理中的政治參與功能,知情權僅是這種參與的基礎。如果人民只能獲得行政決定的結果,卻看不到行政決定的過程,就會自然而然地缺少一種親歷政治生活的參與感,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培養(yǎng),將立法目的設立為“建設法治政府”更加體現(xiàn)了公民在公共治理中的主體地位。
2.樹立“以公開為常態(tài),以不公開為例外”原則
本次修訂確立了“以公開為常態(tài),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這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早在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時,就有學者提出要將這一條原則寫入其中,但是最終沒能成功,可見本次修訂的進步之大;而在后續(xù)條文中規(guī)定了政府信息必須公開、可予公開以及可以不予公開等情形,此時就涉及到了行政裁量與利益權衡的問題,對于政府信息公開決定中的裁量,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賦予公開更為優(yōu)先的價值考慮。這對法院在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的司法審查亦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3.對申請人的限制
本次修訂對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的申請人進行了一定的限制。法律一方面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另一方面也要對公民濫用申請權進行限制。在近年發(fā)生的一些案件中,有些人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借助行政信息公開手段來向政府施加壓力,可能導致行政資源的浪費,比如公民首先提起大量信息公開申請,隨后訴諸司法救濟,借此向行政機關施壓,嚴重浪費了行政與司法資源。而本次修訂要求提供身份認證并在申請程序、申請費用上作出特別限制,意在防止有人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的請求權。
4.公開的范圍
在公開的范圍上,增加了一些不予公開的情形,將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中的一些內容通過修法予以確認。比如最高院曾經發(fā)布過一個案例,指明會議紀要文件屬行政機關內部公文可以不予公開。此外,本次修訂還將很多的制度進行了細化,對有關涉及第三人權益的信息、內部信息、過程性信息的相對豁免公開進行了相應的規(guī)定。以買車搖號為例,如果人們提前了解到要實施小客車搖號政策,那勢必會導致行政權行使效果的大大降低及諸多不良后果,此時就屬于于不予公開的情形。除此之外,過程性信息等涉及到行政決定作出過程中的發(fā)表意見的自由,一旦被公開,很可能會產生“寒蟬效應”,導致參與行政決定作出的主體在發(fā)表意見的過程中有所顧慮,這會嚴重阻礙行政決定作出的科學性與民主性。
5.主動公開的情形
本次修訂對主動公開信息的各種情況進行了明確地列舉,擴大了主動公開的范圍,這樣一來,行政機關的決策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就受到了極大的監(jiān)督,推動了決策的合法與正當化;同時還規(guī)定了關于行政機關的信息,如辦公電話、辦公地址等,也應當公開,極大地體現(xiàn)了法治的“便民性”。
6.強化監(jiān)督
二、兩點不足
1.政府數(shù)據(jù)開放被擱置,沒有被列入到政府信息公開這個范圍中。
2.第十四條中延續(xù)了之前立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但什么樣的信息公開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是一個很難判斷的問題,可能在司法實踐中會對政府信息公開造成一定限縮的影響。除此之外,條文中規(guī)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禁止公開的信息”到底是什么樣的信息,其指代也是不清楚的。
三、新舊條文對照
注:出于方便比較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版)》嚴格按照條文順序排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8年版)》的條文則按照與2019年版中的類似條文的排列順序嵌入排列,可能會打亂順序。此外,由于舊條例的條文是打亂順序的,所以條文對比時不再寫章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8年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版 |
目錄 |
目錄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公開的范圍 |
第二章公開的主體和范圍 |
第三章公開的方式與程序 |
第三章主動公開 |
第四章監(jiān)督與保障 |
第四章依申請公開 |
第五章附則 |
第五章監(jiān)督與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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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
紅色的為修改,黃色的為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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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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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fā)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fā)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qū)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辦公廳(室)主管本系統(tǒng)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tǒng)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guī)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tǒng)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一)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guī)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fā)現(xiàn)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fā)現(xiàn)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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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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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lián)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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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jiān)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第十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
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機制。行政機關發(fā)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fā)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fā)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fā)布。 |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xié)調機制。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xié)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予以公開。 |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lián)網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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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第十四條第四款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
第十四條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
第十五條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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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 |
第十四條前三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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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tài)調整機制,對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
第三章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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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
第十九條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
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專項規(guī)劃、區(qū)域規(guī)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項目、依據(jù)、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y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y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huán)境保護、公共衛(wèi)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情況。 |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專項規(guī)劃、區(qū)域規(guī)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jù)、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jù)、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jù)、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y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y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huán)境保護、公共衛(wèi)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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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xiāng)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yè)建設情況;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fā)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yōu)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fā)放、使用情況; (五)鄉(xiāng)(鎮(zhèn))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yōu)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fā)放情況; (七)鄉(xiāng)鎮(zhèn)集體企業(yè)及其他鄉(xiāng)鎮(zhèn)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zhí)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
第二十一條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jù)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y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jù)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yè)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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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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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lián)網政務媒體、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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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依托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統(tǒng)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fā)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應當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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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jù)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jù)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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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第二十六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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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依申請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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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jù)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
第二十七條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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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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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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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對應新條例第三十六條)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應新條例第三十六條)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對應新條例第三十六條)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
第三十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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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lián)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
第三十二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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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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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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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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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對應新條例第三十條) |
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jù)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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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
第三十七條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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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xiàn)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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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聿⒖梢愿嬷ㄟ^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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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
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jù)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shù)據(jù)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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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zhí)峁┡c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yī)療衛(wèi)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jù)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
第四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jù)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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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span>,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span>,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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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
第四十三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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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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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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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監(jiān)督和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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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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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jiān)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第四十七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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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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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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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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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
第五十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統(tǒng)一格式,并適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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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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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
第五十二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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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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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章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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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
第五十四條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
第三十七條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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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教育、衛(wèi)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根據(jù)實際需要可以制定專門的規(guī)定。 前款規(guī)定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guī)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