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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興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來源:本站 時間:2019-09-25 09:09:18 瀏覽次數: 字號:[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鎮(zhèn)人民政府,環(huán)科園、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街道辦事處(以下統(tǒng)稱行政機關)應當遵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公開政府信息。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辦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市宣傳、監(jiān)察、政府法制、檔案、編制、保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協(xié)同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并指定專門機構、人員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guī)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fā)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機制。行政機關發(fā)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fā)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fā)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fā)布。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第二章 主動公開的內容及方式

第十條 行政機關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政府信息,都應當主動公開,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和與經濟、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專項規(guī)劃、區(qū)域規(guī)劃的內容、相關政策和執(zhí)行情況;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采購結果及監(jiān)督情況;

(六)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行政職權的行使依據、程序及結果。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七)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八)扶貧、教育、醫(y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y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九)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環(huán)境保護、公共衛(wèi)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情況;

(十一)城鄉(xiāng)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十二)社會公益、公用事業(yè)投資建設和使用情況;

(十三)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和補償、補助費用的發(fā)放、使用情況;

(十四)搶險救災、優(yōu)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十五)稅費征收和減免政策的變更及執(zhí)行情況;

(十六)重要專項基金(社?;?、醫(yī)?;稹⒆》抗e金)、資金的征集、分配、使用和監(jiān)督情況;

(十七)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項目、重大項目的審計結果、審計年度機關報告、審計結果辦理及違法違規(guī)處理情況;

(十八)本機關的管理職能、機構設置、領導成員分工、辦公地點、聯(lián)系方式、服務承諾、辦事程序、辦事條件、辦事依據、辦事指南、監(jiān)督途徑及其調整情況;

(十九)公務員招考、事業(yè)單位人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和結果等;

(二十)學校招生的條件、程序和結果;

(二十一)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由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鎮(zhèn)人民政府,環(huán)科園、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fā)放、使用情況;

(五)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yōu)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fā)放情況;

(七)集體企業(yè)及其他鄉(xiāng)鎮(zhèn)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zhí)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采取符合該信息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公布:

(一)宜興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各行政機關政府網站;

(二)《宜興市人民政府公報》、《宜興日報》;

(三)行政機關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

(四)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五)在行政機關主要辦公地點等設立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顯示屏等場所或者設施;

(六)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在市檔案館設置專門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市檔案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獲取、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被變更、撤銷、終止的,行政機關應當自變更、撤銷、終止之日起20日內更新相關信息并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三章 申請公開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向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由市檔案館負責承辦;向其他行政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由該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承辦。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和用途;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在申請人履行相關手續(xù)后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zhí)峁┡c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yī)療衛(wèi)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并提交出面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據本辦法決定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改相關政府信息的,應當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保密審查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政府信息公開前,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公開的下列政府信息,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審查是否可以對外公開發(fā)布:

(一)在市政府門戶網站上發(fā)布的政府信息;

(二)在各新聞媒體上公開發(fā)布的政府信息;

(三)通過新聞發(fā)布會等其他渠道公開發(fā)布的政府信息。

由其他行政機關提供上款政府信息的,提供該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對其進行保密審查,并提出是否可以公開發(fā)布的意見。

在《宜興市人民政府公報》上發(fā)布的政府信息,由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審查,并按規(guī)定程序報市政府辦公室及市政府領導審核確定。

第三十條 鎮(zhèn)人民政府,環(huán)科園、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市各部門通過本單位網站或其他媒體公開發(fā)布的政府信息,應當由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進行保密審查,報經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發(fā)布。

第三十一條 負責政府信息發(fā)布工作的機構和相關行政機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市國家保密部門確定。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五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市監(jiān)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評議考核和監(jiān)督檢查結果向全市各行政機關通報,并作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和機關作風效能建設的內容之一。

第三十四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本機關上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在331日前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網站上公布。

第三十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市監(jiān)察機關投訴。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向申請人反饋處理結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市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主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應當公開的事項不及時公開或者公開的內容不真實的;

(三)不按規(guī)定的公開方式公開的;

(四)對公開的內容未按規(guī)定及時更新的;

(五)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機關的辦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六)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七)不按規(guī)定要求為申請人檢索、查詢、閱讀或者復制提供幫助的;

(八)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九)不依法更正有關申請人本人信息的;

(十)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十一)在提供政府信息時,違反規(guī)定收費或者對答復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以變相有償形式提供的;

(十二)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市相關行政機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相關公共企事業(yè)單位依法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851日起施行。宜興市人民政府2005118日發(fā)布的《宜興市政務信息公開辦法》(宜興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同時廢止。